答
你可以如此主张,且有较大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恐怕并不是百之百的成功。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原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表述的法律效力 ,第三张结算单中写有“原合同西安仲裁不具有约束力”,这一表述在法庭上可能被视为双方对管辖权的新合意。如果该结算单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有效补充协议,且对方在庭审中承认该单据的真实性及签署效力,法院可能依据该单据认定双方已达成“排除仲裁、改为诉讼”的新的合意,从而裁定法院有管辖权。但你的风险在于,第三张结算单形式要件有点问题,对方大概率会否认,同时,在双方对“是否变更仲裁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倾向于维持原有效仲裁协议的效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一致地放弃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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