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工时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折算
在我们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三种工时制度的认定标准,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为你厘清这三种工时制度的基本概念相互折算标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
是指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确保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法定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周休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
2.综合工时工作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不以每日是否超过8小时来确定加班时间。综合工时工作制加班只有两种,分别为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双休日加班(因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故无双休日加班费)。根据规定,企业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应办理行政审批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同时应遵守加班时间上限规定和每周确保休息1日的规定。其中,平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周期内加班总时数×150%。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
(1)审批周期为“周”,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40小时;
(2)审批周期为“月”,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
(3)审批周期为“季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
(4)审批周期为“年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50天×8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下列岗位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个别地区如北京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推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作制无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个别地区(如上海、深圳、天津、厦门、湖南)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仍有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具体详见各省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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