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路产与路权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路权这是我们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所在;这些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这一种公众资源的利用率呈井喷式增长,稀缺性日益明显,由于固定时间之内,道路的可使用面积不能随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这就造成了道路建设刚需不断增长同时,因道路的占用和使用纠纷不断,今天我们就来讲解这其中的两个基本问题,路权与产权;与此对应的法律条文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第四章的相关条文之中;
公路法当中的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需要强调的是,他同样会涉及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的问题,如道路标准不达标、相应设施设置不合格的情形),同时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其不同的是道路交通管理当中的路权是交通法律关系中,道路的使用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在特定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某一特定道路空间的相关权利,如第四章中所规定的机动车通行规定,就是基本路权的划分依据;在后果的责任划分中,我们所讲的路权就是特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路权;
在公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加以区分呢?其实二者并不存在谁包含谁的概念,大小问题,只存在两个概念在应用语境上的差异,公路法当中的路权,倾向于静态财产权益,因此产生的纠纷或者诉讼往往适用我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的规定;而道路交通管理当中的路权,偏重于动态使用,因此产生的纠纷或者诉讼,虽然最终也体现了民事方面的赔偿,但这里的路权纠纷直接产生的往往是行政法意义上比如扣分,罚款这一类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路法当中的路全变静态,而道路交通管理当中的路权动弹,具体来讲,二者区别可以归纳为,首先路产是财产权概念,路权,既有财产属性又有行政管理属性,第二,物权概念,应用在公路路政管理还是在道路交通管理。尽管它们都具有行政管理属性,但是否直接产生民事责任二者显著的区别,第三公路法当中的路权,偏重静态权益,而道路交通法当中的路权偏重于动态管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范畴里,与路权对应的就是不同的通行规则;如车辆上路资质的要求--对应的是法律赋予了某些车辆享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同时也禁止某些车辆不能上路行驶;机动车道与非动车道的划分--对应的就是车辆只能在法定的车道上行驶的权利,等等,这些交通规则的设定就是对路权的设定;这个问题对应的同时也是我们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的基本依据之所在;在后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讲述,在此不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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