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之我见
“全覆盖”中应当将实质性、有效性辩护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价值追求
——学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有感
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颜 波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推进法法建设”、“保障人权”等要求的进一步回应,也是对先前通过的《法律援助法》和认罪认罚制度的配套性意见,是在操作层面所涉及各个方面衔接的细化和具体化,同时也是对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所推行的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很显然,此意见中的“全覆盖 ”是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与律师事务建立委托关系而导致其应当享有的辩护权空缺的覆盖,是一种性补缺性的覆盖。
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所有从事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论是否先前是否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接触到“全覆盖 ”任务下刑事案件是一个大概率事件;基于此,有必要对该意见深入地学习研究,掌握其精神实质,更好地做好“全覆盖 ”任务下的刑事辩护工作;笔者从2017年就大量接触试点工作中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对于如何做好全覆盖下的刑事辩护人工作,落实好该意见,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要的是提升对“全覆盖”这一制度的全新认知;客观地讲,在当下对全覆盖的认知上还客观存在许多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存在诸如“稀释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值”、“增加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造成了委托业务的萎缩”、“只是一项配合性任务性工作”,对于这些认知,我们不妨借用顾永忠教授在前不久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组织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中所述的几个观点“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最重要、最有人权价值的业务,但总体而言并不是收入最高的律师业务,不要为了获得高收入而从事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案源大多数靠法律援助,少数靠当事人委托,这是世界性的普遍规律,常规常态,刑辩律师应当适应”、“在中国,刑事辩护的业务总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并没有挤占委托辩护业务”,顾永忠教授是在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涉猎了几十年的老法学、法律工作者,这些观点是其结合自身几十年来经验总结,这恰好能够回应前述这些观点,更值得大家学习借鉴,提升认知水平;
其次,在全覆盖中应当始终坚持将实质性、有效性辩护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到了“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应当说这是对全覆盖任务下对承办人办理案件的质量性要求,其之所以专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也正是基于“全覆盖”与委托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做出的,但是不论其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只要其是刑事案件的本质没有改变,就应当坚持将实质性、有效性辩护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诚然,我们应当承认,在当下的刑事辩护业务中,不论是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不论是全国律协的办案指引,还是各种法规制度,均对于“实质性辩护”这概念没有一个权威的,各方认可、信服的定义,对于其外延和内涵也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便如此,也并不妨害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引用或者说坚持“实质性辩护”这一概念或者说这一理念;
再次,“实质性”、“有效性”辩护应当以“尽职尽责”为全覆盖中最低的基本要求;虽然如前所述,目前对于实质性辩护、有效性辩护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应当坚持以承办“尽职尽责”作为最低的基本要求,对于此“职”、“责”的具体规定,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办人应当全面、完整地依法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在此,更为重要和应当强调的是要勇于去享受这些法定的权利,对于当下律师法定权利受到阻碍的情形,诸如“旧三难”、“新三难”等等情形,不仅每个具体承办人,还有我们律协都应当勇于争取,积极发声,因为,每一个法定权利的背后其指向的都是当事人实体利益;至于在实际操作层面,这在全国律协对于律师承办刑事件的操作指引中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的规定去承办每一个刑事案件;同样,在该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对于相关权利的保障问题,也为承办人提供了规范指引;
再其次,全覆盖中“实质性”、“有效性”辩护更应当秉持法律人的本心和良善;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些基本权利的维护,是每一个刑事律师的初心使命;于此,我们不应当人为的去区分一个刑事案件是委托的还是全覆盖任务下的案件,而应当基于一个法律人的初心、使命,以及始终秉持法律人的基本善意,始终抱有悲悯的情怀,要有感同身受和换位体味的观念,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全覆盖下的实质怀、有效性辩护;
最后,“全覆盖”这一制度也为实质性、有效性辩护提供有力的渠道支撑;该意见中除了强调了对人员的“全覆盖”之外,其还对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覆盖,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这也为辩护人将过去单纯的实质性辩护从单纯的庭审“对抗”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了有力支撑,拓展了实质辩护、有效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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